近日,更高法发布《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*** 消费纠纷〖fen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(一)》,其中明
“签收即视为商品合格”显然不合理
现实中,不少网店上或者商品{pin}说明栏标(biao)注“签收商品即视为(wei)认可商品质量合格”等文字,已成【cheng】为不少商家经营的“显规则”。当消费者拆开快递后,发现商品有明显质量问题,商家往往以“已签收”为由拒绝退换货。一些 *** 商品并非直接送货上门,而是通过快递柜、代收点投〖tou〗放等方式让消费者自行取货,客户没能当场开封验货签收。此时,“签收即视为商品合格”,对消费者概不退货,更显然是不合「he」理的霸王条款。
*** 购物虽以互联网作为中介载体,以线上转账作为交易模式
*** 后悔权要进一步落地【di】
*** 后悔权的设
该司法解释站在了消费者视角和常识角度,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特别是,其直接“jie”否定 *** 平台和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做法更是亮点所在,相当于废止了“最终解释权归商家”的霸道做法。消费者在 *** 购物以及
关注消费者需求,才是商家长久生存之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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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家可能委屈,比如酒品一经离手卖出,就很难做好品控了,所以“一经签收,概不退还”,再比如耳机等3C产品很容易被掉包,因而不让拆封。若允许拆封查验,商家将会承担「dan」较高的防伪查验难度和成本,以及被消费者买真退假、虚假退货等《deng》风险。但是,“羊毛党”毕竟是少数。在现实生活【huo】中,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未获法院支持的纠纷典《dian》型案例不也是常(chang)见吗?为规避个别恶意退款行为,岂能以多数人的售后权益为代价?【详细】
*** 购《gou》物是一条环‘huan’节众多的产业链,资质审核、货品选取、预售销售、快递【di】运输、后期服务……每个关节都需要一丝不苟的对待和管理,规范售后服务和赠品质量,也需要政‘zheng’策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微调,方可扎实落地。摒弃不作为的敷衍态度和应付作风,关注消费者的真切反馈和需求,才是商家长久生存、持续发展之道。【详细】
(以上综合经济日报、南方日报、光明网、红网)
微言大义:
@醉雪居士201607:客户不退货才是默认商品质量没问题。
@小修nia:什么时候也保障一下商家权益啊?现在好多把衣服鞋子穿过了,再利用7天无理由退款退‘tui’还的 de[,这种行为是不是也应该惩(cheng)罚一下?
@一宝的猫头姐姐:有的东西不拆,发现不了问题啊。
@Zzzzjd624:感觉更好分类一下,也不能适用于所有产品。
中国经济网编后语:
从常识上来说,签收商品,只是代表收到了商品,未拆封前,消费者无法判断商品质量是否合格。从法律上看,哪些商品不适用“七天《tian》无理由”,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早有明文规定。因此,于情于理,“签收即视为商品合格”“最终解释权归商家”显然有些霸道。这次司‘si’法解释给消费者“撑腰”,也是给商家提个醒,重视消费者权益,合规经营,才是长久发展之道。